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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解读 促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 2018-10-25 11:49 字体:[]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贵州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贵州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由六章四十条组成,分别为总则、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组织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旅游资源等级划分为五级,其中,五级旅游资源为特品级旅游资源,四级、三级旅游资源统称为优良级旅游资源,二级、一级为普通级旅游资源;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5A、4A、3A、2A、1A级;旅游度假区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

  《办法》要求,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功能区定位,并依法依规保护山地、森林植被、水资源、湿地、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民族村寨等资源,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等项目。同时,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制定本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并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办法》规定,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对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通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大发体育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让,且期限一次性签订不宜超过20年。

  《办法》还规定,各级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游资源的管理,各旅游资源经营单位必须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发生破坏旅游资源事件的,所在地旅游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

附:《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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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