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7号),《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10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服务〔2020〕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进程,着力推动旅游产品、业态和服务创新,做实“三增一降”,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在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调动和鼓励全市文化和旅游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业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是实现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求。
二、目标任务
全力推进大旅游恢复发展、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十四五”时期每年培育文化旅游企业入库1家以上。
三、主要内容
《六盘水市促进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十六条。
第一章是总则。说明资金来源和申报原则,资金来源:资金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申报原则:“部门引导、主体自愿、县级为主”。
第二章是扶持行业和方式。扶持行业:六盘水市规模以上文化和娱乐业单位。扶持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是扶持事项和资金额度(经营情况以统计部门提供信息为依据)。
一是新增入库企业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月度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户;年度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
二是在库企业奖励(不含当年新增入库单位)。
1.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排名在全市前3名(含第3名)。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4万元/户(含排位奖励1万元,增速奖励3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户(含排位奖励1万元,增速奖励2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20%(不含2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含排位奖励1万元,增速奖励1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不含1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仅给予排位奖励1万元,无增速奖励)。
2.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排名在全市前3名(不含第3名)以后的其余单位。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0%(含30%)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20%(含20%)以上、30%(不含3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年度累计营业额较上年同期增长10%(含10%)以上、20%(不含20%)以下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0.5万元/户。
三是统计工作奖励。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网上直报工作,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规定要求的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不含当年月度入库单位),每月度予以500元的工作奖励,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是资金申报和拨付方式。资金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县级文旅部门初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的方式进行,然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章是其他事项。年内同时符合并申报两项及以上奖励的单位,或上级出台对相同工作事项予以奖励扶持的,不能重复奖励。对规模以上单位实行政策倾斜。
19市旅游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促进规模以上娱乐业、文化艺术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等文化和旅游业单位发展扶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