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旅发〔2010〕6号)
三、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申请材料
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原件一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3.注册资金验资证明(银行缴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及银行开据的存款证明);
4.经营场所情况及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各一份);
5.设施设备情况及证明(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6.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履历表一份,查看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7.总经理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履历表一份,查看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8. 企业其他部门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如:组团部经理、地接部经理等,原件各一份);
9.企业章程;
10.存储质量保证金证明(提供20万活期存款收据复印件一份,提供《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11.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交《存储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原件一份);
12.旅行社审核备案表(原件一份);
13.拟设地地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书(材料齐全后,由市审批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4.审批部门同意设立的审批意见书(材料齐全后,由审批部门提供原件一份);
15.不少于3名省内导游(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资格证复印件、导游IC卡复印件、导游年审证复印件,与导游签订《劳务合同承诺书》各一份);
16.不少于1名财会人员(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至少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以上资质各一份,与会计签订《劳务合同承诺书》一份);
17.可行性报告(原件一份)。
五、办事程序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同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13:00-17:00)
八、办理地点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窗口电话:0858—6807346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纪委监察局)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858—8230356(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