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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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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图书馆服务行为,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大发体育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等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六盘水市的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

加入通借通还或总分馆制服务体系的其他图书馆(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服务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读者提供服务。


第二章服务资源和条件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单独的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其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馆借阅服务区域面积的10%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多种类型的文献信息资源。文献信息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数字资源等,结构合理、针对性强,图书复本数应控制在合理范围。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含OPAC)等多媒体终端专供读者使用。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网络与宽带接入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市级公共图书馆的互联网接口带宽独占应当不低于20兆;读者服务区无线网覆盖率不低于40%

县级公共图书馆的互联网接口带宽独占应当不低于10兆;读者服务区无线网覆盖率不低于30%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外应设有醒目的馆名牌,馆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收费项目及标准、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各类规章制度、各类服务活动信息应在馆内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使用文字和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大发体育的规定。

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者闭馆的,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应当提前七日在门口显著位置、网络平台公示。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服务区域应保持环境清洁、整齐,具有良好的采光和适宜的空气流通。阅览区域应保持文明有序,书库及外借、阅览区域、卫生间必须定期消毒,使用空调时,温度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设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室内有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和低位服务设施等。没有电梯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活动项目安排在地面首层,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有条件的馆舍应当设置盲人阅览室和残疾人专座。无障碍设备应标识明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馆内消防设施健全、标识明显,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馆内应有专门的防滑措施,有大面积玻璃门窗的公共图书馆应当粘贴醒目的警示标识,以防发生意外。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众提供文献借阅服务: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提供保护性使用;保存本等其他不宜外借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提供馆内阅览室服务;其他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提供开架借阅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包括本市居民和外来人员。少年儿童阅览室(区域)除向少年儿童服务外,还应接待看护人和教育工作者。

第十四条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县级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鼓励少年儿童阅览室(区域)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提前或延长开放时间。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开放时间。

第十五条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实行借阅证即收即办。公众出具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第十六条全市公共图书馆统一借阅规则。每人每次可外借文献不低于2册(件)。图书借期31天,期刊、音像资料借期15天。可续借1次。逾期归还按照读者注册时确认的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源的阅览、外借、查询、参考咨询等服务,提供学习、交流和相关公共文化活动的空间、平台,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公共图书馆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为公众收集专题信息、编写专题材料;加大地方文献建设力度,开展多层面服务活动,支持相关学术研究。

第十九条市、县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服务点,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整理保存政府部门呈缴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条市、县公共图书馆应当共建共享数字图书馆,并接入政府部门网站,提供从政府服务入口进入图书馆服务入口的便捷通道。及时更新数字图书馆内容,设置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以及参考咨询等网上服务项目,利用微博、微信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公众提供新书推送、远程查询、阅读等服务以及个性化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加入通借通还或总分馆制服务体系的公共图书馆(室)应当规范通借通还物流工作,完善服务网络。

第二十二条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牵头组建六盘水地区图书馆联盟,吸引学校图书馆(室)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参与,逐步在联盟内开展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参考咨询、开放数字资源库等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与联合服务。

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与国内大型公共图书馆和重要高校图书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服务,满足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鼓励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室(区域)的图书馆通过联盟等方式推进与中小学校图书馆的合作,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方式向中小学生提供服务,促进馆校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提供预约、电话(或网上)续借服务,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站、流动车或者自助图书馆提供通借通还服务。

有条件的市、县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免费送书上门服务,提供夜间、闭馆期间自主还书服务,方便读者。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引导未成年人控制上网时间,每人每日连续上网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公共电子阅览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配备信息浏览监控软件和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更新升级,确保内容资源传输与服务安全,防止不良信息侵入。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结合书香凉都”“全民阅读等活动,以公众阅读需求为出发点,通过推荐优秀读物、组织读书会、开展阅读辅导等形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倡导、推广阅读,重点培养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公开的服务咨询电话,确定咨询服务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失物招领等免费服务窗口,提供饮用水、公用药箱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提供文献复印、打印、扫描、即时付费数据库、科技查新、专题信息服务、文献信息资源开发等服务,可以收取适当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确定并在显著位置公开。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在读者注册时,提供服务合同的确认程序。读者逾期未归还所借文献信息资源,公共图书馆可以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处理;经公共图书馆合理催告后仍不归还的,公共图书馆可以暂停其读者证的使用权限,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发体育,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文献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馆藏资料的少量复制服务,单册文献复制量不超过单册篇幅的三分之一,复制资料仅供学习、研究或教学等参考使用,不得用于营利目的;避免基于侵权或者营利目的的恶意下载数字信息资源等。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法保护读者信息,合理使用读者外借记录等基本信息,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未经读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或者泄露。

第三十一条市级公共图书馆负责制定公共图书馆业务统计工作规范,各级公共图书馆根据规定做好各项业务统计工作,实现业务量化管理,并通过各种方式公布,接受政府、社会各界及读者监督。

第三十二条报纸应当到馆当天上架,期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架。文献到馆后,县级图书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上架,市级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上架。

第三十三条图书排架应当按照各馆排架规则排列整齐,开架图书错架率要低于4%。开架书库内应当有专人巡视,整理图书并协助读者寻找需要的书籍。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合理调整外借文献范围、外借文献册数、借期等流通规则,保持馆藏外借量和人均借阅量逐年增长。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健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5天。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仪表端庄,接待读者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尽力为读者解决问题。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要维持服务区域的秩序,不得在服务区域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在服务区域内走动要保持轻声,不得影响读者。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应当有其他工作人员替岗或者设立提示牌。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图书馆读者和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财产安全,确保公共图书馆各项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第三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每年底向主管部门报送公共文化设施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并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公共图书馆读者不遵守公共秩序,有干扰、影响其他读者的行为,或者不遵守其他规章制度的,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予以劝离或报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合作,组织志愿者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借阅、咨询、讲座、展览以及大型文化活动等,为志愿者服务社会、参与社会实践提供平台。

第四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市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按期接受绩效评估。

第四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在馆舍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召开读者座谈会或开展读者满意度测评活动。

公共图书馆应当自收到意见或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或者处理情况向读者反馈。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意见、建议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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