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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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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关于下放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第三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放,且在贵州省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贵州省旅游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授权,负责对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贵州省境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贵州省旅游局设立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一)机构组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省旅游局负责人、相关处室人员、从事旅游景区研究专家、景区、酒店、旅行社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负责。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实施5A级旅游景区的初评与推荐工作,组织实施4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授权并督导省级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若地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其授予的评定权限。

  4、聘任与管理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

  5、负责每年2月底前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全省该年度4A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4A级景区,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景区等级质量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和公示结果;每年1215日前报送全省复核处理情况。

  6、负责组织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填报工作。

  7、贯彻执行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全省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备案后,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复核及监管工作。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组织实施本地区4A级旅游景区初评和推荐工作,对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3、负责于每年2月1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本地区该年度各等级旅游景区创建计划;对新通过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在一个月内报向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景区名称、专家组名单、检查报告、检查记录、考评分数和公示结果;在每年112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送该年度本地区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处理情况。

  4、及时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机构变动情况,按时组织本地区内景区填报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

  第八条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5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九条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要与景区特点、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三章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各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4A级旅游景区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推荐,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一条  5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申请创建5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对景观质量进行自我评估。自检认为景观质量达到5A级标准要求、通过创建各项条件可全面达到5A级标准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逐级向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机构提出创建申请,提交创建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创建材料包括景区总体情况、景观质量情况(针对《景观质量评分细则》的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等。

  2、景观质量评估。景区景观质量是创建5A级旅游景区的基本入门条件和首要前提。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创建5A级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材料核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景区推荐至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成不少于3人的评估组,对景区的景观质量和创建基础进行现场评估,对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通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估、具备创建条件的景区将列入创建5A预备名单。列入预备名单的景区,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计划任务书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期一般不少于两年。

  3、省级初评推荐。经景区自查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景区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并达到5A级旅游景区标准的,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初评。初评通过后,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申请,报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材料(针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每一项打分点,提供具体详实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证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一式四份,含电子版)。

  4、评定及公示公告。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的景区组织开展资料审核、现场评定及公示公告等程序。通过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颁布证书与标牌。

  第十二条  4A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对照《旅游景查区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自查。自检认为达到4A级标准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每年430日前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创建材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图片。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2、现场评定。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在两个月内从专家库中选取3-5名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评定。通过现场评定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通过评定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3、公示公告。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通过现场评定的旅游景区在“贵州省旅游局政务网”上对外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定流程、专家组名单、评定得分、整改意见和评定结果,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4A级旅游景区认定公告。新评定的4A级景区,要在一个月内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

  第十三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评定程序:

  1、自检与申报。申报景区在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县(区、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初评通过后,向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申报资料参照申报4A级旅游景区的要求。

  2、评定与公示公告。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申报资料,资料审查合格后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检查员员组成评定小组,采取明查或暗访形式进行现场评定。评定通过后,由各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公示公告。新评定的3A级及以下景区,要在一个月内向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四条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聘任与管理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

  第十五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主要由从事旅游景区研究专家、景区、酒店、旅行社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须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

  第十七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培训聘任的方式,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培训考核,通过后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在景区评定过程中实行“首席检查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健全景区质量游客评价制度,将游客评价结果列入景区评定与复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对游客满意度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填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管理系统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4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新增的4A级景区原则上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和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比例为100%。每年1120日前将复核结果报送省旅游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复核、投诉及社会意见情况进行抽查,并可直接进行处理。对复核不规范、报备不完善的地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视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或收回其评定权限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景区的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六条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并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贵州省等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

附录二:贵州省等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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